古书画鉴定大师刘九庵先生已是85岁高龄。身为故宫博物院研究员、历史文物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他多年来孜孜不倦,忙于文物的鉴定和研究工作,另外还为中央美术学院培养研究生。耄耋之年,他绝没有想到自己会打起官司来,用他自己的话说,“实在是被迫无奈。”
刘九庵14岁时由河北冀县老家来京到琉璃厂悦古书画店当学徒,一干就是12年。26岁时“出号”开办起“刘九庵书画店”,凭着诚实可靠的信誉,经营书画。1956年由专家推荐介绍到故宫博物院工作后,更是勤奋刻苦,为故宫及外省市的博物馆做了大量的书画鉴定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到故宫工作后他为自己订下两条规矩:一是从此后不再购买文物;二是个人珍藏可无偿献给国家。六十年代,他就将自己珍藏多年的、当时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清邓石如的篆隶八条屏献给故宫,分文不要,即使其极为珍爱的明徐谓《墨花图》长卷,也归入故宫。除此之外,他还向广西博物馆、河南新乡市博物馆等捐献了一批书画藏品。
“还有些书画,由我所有和珍藏。”刘九庵先生这样说道:“1995年7月12日,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王卫来我家,为其单位征集藏品。因他原在故宫工作过,共过事,彼此了解和信任,所以在其恳求下我拿出了郑板桥的竹石轴、潘恭寿的山水轴等5幅藏品。郑板桥竹石轴尺幅为3尺×1.5尺,绘有竹石、兰花,画轴的右下角镌有郑板桥的书斋名“橄榄轩”,画轴外边上有著名老鉴定家李梦东的签字。我俩经协商对5幅藏品逐一作出了底价。在这种情况下,我同意按照以底价为基础将5幅藏品进行拍卖。4个月后荣宝拍卖公司将其中的4件藏品退给了我,但郑板桥的竹石画轴却没有退回。对此我心里疑虑,我次向对方询问,对方劝我不要焦急,容他们一些时间在库房里好好找一找。自此以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对方对此事一直躲闪,对竹石画轴的下落进行回避,是否找到,一直未有明确的答复。去年3月,对方提出在春季的各公司的拍卖会上购得一件我认可的郑板桥作品予以赔偿,如无合适作品,保证在1998年6月解决此问题。”
让刘九庵感到气愤的是,事情一拖再拖,一直未有明确的答复。他说:“对方如果确实找不到竹石画轴,就应按照当时双方共同商定的最低底价予以赔偿,这既是双方的约定,也是符合拍卖的原则和惯例的。但我的正当要求却被对方无理拒绝。由于对方保管不当,致使我精心收藏几十年的这件珍品丢失,其损失远不是金钱能够予以赔偿的。”于是他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立即返还竹石画轴,如确已丢失则按双方约定的最低底价15万元予以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此案孰是孰非,郑板桥的竹石画轴是否归还,引起了社会上的关注。今年4月9日下午2时,宣武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开庭之前,许多群众,包括一些媒体的记者早早地坐在了旁听席上。然而,2时已过,人们发现被告席上空空如也。
被告经法院传呼后拒不出庭,庭审按时进行。审判长宣读了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一份不出庭的理由说明。答辩状中这样说:“答辩人曾于95年7月向被答辩人征集藏品,但拍卖活动结束后均返还被答辩人。现被答辩人时隔3年后向答辩人主张返还藏品,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请时间已过去《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二年,被答辩人依法已丧失胜诉权。”
那么,不出庭的理由又是什么呢?说明中这样认为,我们同意公开审理此案,但不同意在审理中电视台录相搞庭审纪实,这样做,无论我们是赢还是输,都会损害公司的形象。
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和陈述。因被告未出庭,被告便自动丧失了有关权利。
原告代理人、陆智敏律师向法庭出示了4份极有说服力的证据,其中包括被告职员在取走5幅藏品时亲笔写下的收条。
此案事实清楚、明了。下午3时半,法庭作出判决,刘九庵胜诉。
法庭认为,我国民法未规定物权的占有时效,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征集藏品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返还藏品的时间,因此原告可以随时提出主张。被告提出的关于原告的诉请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认定了被告的职员取走了原告个人的5幅藏品的事实。认为,被告称5幅藏品已返还被告,没有书面证据。在取走原告的5幅藏品时,被告的职员书写了收据。当被告返还4幅藏品时,原告在原收据上写下了“以上除郑板桥竹石轴均已到收。”如果被告返还,也应由原告书写收据为证。被告称已全部返还,无书面证据,只有该公司职员作证,对此法庭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法庭判决被告在收到判决书10日内立即返还原告原郑板桥竹石轴,如确为丢失则按双方约定的最低底价15万元予以赔偿。
官司胜诉了,但刘九庵的心情并不轻松。他为自己的藏品“丢失”而痛心,更为被告在此事上的所做所为更感到愤慨。他认为被告还丢失了比画轴更重要的东西,比如“诚”,比如“信”。陆智敏律师认为,此案不是一起简单的索赔案件,它还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如何依法规范拍卖公司的行为,拍卖公司如何树立自己的形象、如何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如何对待已订立的契约以及如何对待法律,等等,都值得人们认真思考!